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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3, 2024 2:14:30 GMT -5
部长的意见。 § 2 管理和绩效合同必须根据规定提交给监管机构各自活动领域的部门政策委员会或政府理事会的一个议院,以供审议和批准。 § 3 管理和绩效合同将成为监督监管机构行政活动和评估其绩效的工具,并且必须根据第 3 条规定纳入监管机构及其所属部委的责任范围内。1992 年 7 月 16 日第 8,443 号法律第 9 条,其不存在被认为缺乏正式性质。 § 4 管理和绩效合同的目标是: I – 改善管理监控,促进更大的透明度和社会控制; II – 改善监管机构和公共当局之间的合作关系,特别是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公共政策方面。 § 5 管理和绩效合同及其修正案必须由监管机构在自签署之日起最多二十天内在官方媒体上公布,这是其有效性的基本条件,但不妨碍各监管机构通过电子方式广泛、永久地传播该文件,并且必须将该文件的副本发送至联邦审计法院进行登。 记,以作为运营审计的参考。 第十条 管理和演出合同必须注明: I – 要实现的行政和监督绩效目标、实现期限和相应指标以及能够客观量化其影响范围的评估机制; II – 实现商定目标所需的预算资源和财政资源支付时间表的估计; III – 各方与既定目标相关的义务和责任; IV – 监测和评估系统,包含标准、参数和期限; V – 在 手机号码数据 无理不遵守商定目标和义务的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 VI——有效期;这是 VII – 审查和续展的条件。 第 11 条 管理和表演合同的期限至少为一年,将定期评估,并在必要时在机构董事会部分更新时进行修订,但不损害其成员之间的团结。 第十二条 法规将规定监督和评估管理和绩效合同的文书,以及签署管理和绩效合同应遵循的程序以及监管机构定期发布监督和绩效评估报告。 单段。监管机构将每六个月提交一次,但不影响第 1 条中提到。 的年度活动报告。8、管理和绩效报告必须在官方媒体上发布,不妨碍各自监管机构以电子方式广泛和永久传播这些报告,并且必须发送给监督机构、计划、预算和管理部以及联合会计法院。 第三节 来自监察员 第十三条 各监管机构均设一名监察员,与联合董事会或董事会并肩工作,无上下级隶属关系,并在履行职责时不与其他职能重叠。 第十四条 监察员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任期两年,可连任。 § 1 监察员的职责是确保监管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并监督调查投诉和用户投诉的内部流程,无论是针对其行为还是针对受监管实体的行为。 § 2 监察员将有权处理所有事务并获得所需的行政支持,负责每六个月在他认为适当的时候对监管机构的绩效进行评估,并将其转发给董事会、咨询委员会(如适用)向与其有联系的部委负责人、财政部、规划、预算和管理国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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